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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天景山小学章程

发表日期:2012/9/8 0:00:00作者:王友点击数:1600
 

南京市天景山小学章程

本章程经2012614南京市天景山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使学校健康、稳定地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南京市天景山小学”。是一所区管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注册法人单位,位于南京市江宁高新园湖东路66号,学校创办于2006年,是一所新办城区学校。

第三条:学校校训:天道景德

校风:纯   

教风:因材施教

学风:勤学、善思、笃行、创新

第四条学校发展目标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追求卓越,争创一流。把学校办成现代化、高质量、有特色的省市一流实验小学。

第五条:学校的发展策略为:全面实行精细化管理,向管理要质量,依托科研争创一流。务实内涵,拓展外延,文化引领,打造办学品牌。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为了人的发展、适应人的发展、促进人的发展。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学校的主管部门是江宁区教育局。学校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工作,党支部监督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领导制定德育工作,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五)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课程,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

(六)领导和组织学校体育、卫生、美育、艺术教育工作及课外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和全体教职工注意劳逸结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努力改善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卫生习惯,增强学生体质。

(七)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坚持勤工俭学的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八)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九)依靠党组织,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十一)廉洁勤政,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指导和监督;离任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十二)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三)发挥学校的教育主导作用,努力构建“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良好育人环境。

(十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校长的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和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三)日常管理奖惩权。校长有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意见。

(四)财务基建审批权。校长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设备设施建设,学校财务由校长批核,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五)自主招生管理权。校长按市、区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确定学校的招生规模和招生人数,领导学校的招生和收费工作。

第十条:副校长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下设校长办公室、安全办、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教育技术室。各设主任一名,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履行职责,对校长室负责。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从严治党。

(二)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审议学校全员聘用合同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

(四)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校长对干部任职的提名。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强党风廉政工作。

(七)做好离退休教师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八)加强对年轻教师的培养。

第十三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四年一届,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根据有关法规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予以处分、免职等,根据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十五条:学校在市、区教育局的领导下,按照“一主两翼”的思路,成立校务委员会,将校务委员会作为维护学生权利、保障学生利益、开展评教活动和推进校务公开的机构,密切家校合作,推进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建设,进一步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第十六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舆论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四章   教师职工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教师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践行南京市中小学教师礼仪规范,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三要八不准”。

第二十五条:抓好教研组、年段、班主任为核心的教师三个集体建设,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有不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据《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二十八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区教育局规定统一编排学号,管理学生学籍。实行免试入学,不留级、不开除。

第二十九条:学生享有《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及教师尊重学生成长和发展的规律,依法维护学生的权益。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把培养目标和学生的良好行为养成结合起来。重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一条:完善学生评价制度,推行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重视对“后进生”的转换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券”“爱心捐助”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进出校门登记制度,实行课堂学习、课间、午间休息、阅览实验、广播操、眼保健操、升旗、考试、体育锻炼、卫生、劳动、校园值日等学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生到校应穿着校服。

第三十五条:学校在上级的领导下开展校外教育活动,不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的庆典、演出活动。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贯彻《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劳动技术教育、民主法制教育、民族团结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教育和传统美德教育等。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和团支部工作。

(二)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积极开展防近视、防病、防疫、防震减灾、防毒品、防邪教、防人身意外伤害、防艾滋病教育等。

(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全方位教育模式。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圈。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开展读书节、体育节、运动会、艺术节、科技节、“红十字”等活动。积极创建绿色学校,推进绿色学习、绿色工作、绿色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依据《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方案》,重视对学生进行体育与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国防教育、健康教育、环境教育等。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四十三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研究学生作业的量与质。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四十四条 :坚持课堂教学改革,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听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学校校本课程体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务处及相关处室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用。

第四十八条 :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教研组设组长一名,教研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四十九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做好各类文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五十三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设备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加强对师生餐饮管理。进行“节水型”单位、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八章   校园管理

第五十五条:全体教职工应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优美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六条: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审美特点的校园。

第五十七条:学校、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提高校园文化品位,发挥其育人功能,激发学生心理潜能。

第五十八条:全体教职员工要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文明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教职工的身教水准。

第五十九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六十条: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培养学生的“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六十一条:校园内一律不准骑车,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

第六十二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

第六十三条: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九章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

   

201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