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根本大法——《宪法》
我国根本大法——《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被称为“法律的法律”,或“母法”。它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重要的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本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权力;它界定和协调了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并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及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广大干部员工应进一步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增强对宪法的忠诚与信仰,提高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性,为依法治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保障企业稳健经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宪法的沿革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临时宪法。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包括序言和七章共60条,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为宪法订立奠定了基础。
2) 第一部宪法。
3) 第二部宪法。
4) 第三部宪法。
5) 第四部宪法。
----1988.04.12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1993.03.29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1999.03.15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2004.03.14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过程及特点
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
现行宪法的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完善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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